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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热闻】宣城:房龄少报近十年 中介赔了一万多元

据安徽商报报道 我省泾县一男子通过房产中介打算购买一套二手房,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称房屋“大致建于2000年”,然而,交完定金后,该男子才发现,这套房实际上建于1991年。一气之下,男子将房产中介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宣城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房龄少报:中介被买家起诉

泾县的王先生(化名)通过泾县顾友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下称中介公司)打算买一套二手房。

2020年,中介公司一工作人员曾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吴某出售的一套房屋,并配有图片。2020年8月7日,王先生妻子通过微信向该工作人员咨询所发布的上述房源信息,并询问房屋是否陈旧,工作人员答“房子不新、差不多2000年的”。

次日,王先生夫妇与工作人员察看了房屋。

同年8月9日,买卖方和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金额为52.5万元,王先生于当天支付定金2.5万元。

2020年8月10日,工作人员应买方要求,通过微信将该房屋不动产权证的照片发给买方。王先生夫妇发现所购房屋不是2000年登记的,可能是1991年登记的。

王先生得知所购房屋是1991年登记的,拒绝履行合同。

王先生将中介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定金损失2.5万元。

王先生认为,其作为普通人,对房产情况不了解不熟悉,才会选择委托专业的中介机构处理,而全面了解代售房屋的基本信息是中介机构最基本的义务和要求。本案中介公司代吴某销售房屋时,未事先核实房产基本信息,且为促成交易告知房屋大致建于2000年左右,与实际房龄相差10年之久,具有完全过错。

中介抗辩:随口回答不确定

中介公司称,作为房屋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只负有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的义务,房屋买卖双方是否及如何订立合同、买方对所购房屋有什么样的具体要求及卖方房屋是否符合等,均是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介公司认为,王先生妻子通过微信向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询问的案涉房屋“这么便宜?可有什么问题?还是老啊?”,买方在微信中未明确询问房屋的房龄,而中介工作人员对此随口回答的房龄情况显然是不确定的,因此,中介公司未明确告知买方案涉房屋的房龄情况,不存在“未如实介绍房屋的房龄”行为。

另外,案涉房屋有不动产权证书,无产权争议,房龄问题不会致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如买方对购买房屋的房龄有特殊要求,在次日到现场看房及后来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前,理应向卖家询问房龄或要求查看房产证上的房龄信息,但买方并未如此行为,表明其对房龄无限制性要求。

中介公司认为,王先生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后,以房龄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是不想购买案涉房屋所寻找的毁约借口,与中介公司中介行为及中介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无关。

法院判决:中介有过错赔偿1.25万

泾县法院一审认为,王先生因中介公司未如实介绍交易房屋的房龄而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对此中介公司在居间过程中存在过错,王先生诉请中介公司赔偿其因解除合同所造成的定金损失,予以支持。

考虑到王先生在未仔细审查相关房产信息的情况下签订买卖合同,后因房屋的房龄与中介介绍的房龄不一致要求解除合同而造成定金损失,其自己也有一定的过错,法院确定王先生的定金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

据此,一审判决,中介公司支付王先生定金损失1.25万元。

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宣城中院二审认为,合同签订的前一日,卖家已向中介公司提供房产证照片,中介公司理应知晓房屋房龄在1991年,但中介公司未及时将准确房龄信息向王先生一方提供,在提供居间服务中显然存在过错。鉴于王先生作为购房人,在订立合同前对影响其选购房屋的重要因素之一即房龄信息未向房主进行核实,未尽到注意审查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据此,宣城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来源:安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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