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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号买卖应纳入监管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近日,媒体曝光一些平台专门公开从事微信号出售和批发活动,并根据微信的注册时间、实名与否、朋友圈更新频次等不同指标,标明不同的标价,从22元至198元不等。大量被收购的微信号,被用来微信赌博、低俗资源售卖、“仙人跳”、公众号刷量、实施诈骗甚至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了一条看不见的、完整的灰色利益链(2月17日央广网)。

众所周知,微信号原本只是一个社交工具,到最后延伸出部分资金转账功能,使其由原来的社交工具演变成了社交与金融相融合的“准金融”工具。由于微信的变性,一些不法分子便把犯罪的目光盯向了微信,绞尽脑汁,想出各种新招术达到骗人圈钱之目的,将一个好好的社交平台变成了谋财害命的牟利工具。

对于微信号非法买卖带来的社会及金融危害,微信网络平台虽早已意识到了,并且出台了相关制度规定,采取了系列遏制或打击措施,比如《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规定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仅获得微信账号的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微信账号或以其他方式许可非初始注册人使用微信账号。同时,对于买卖微信账号的行为,规定一旦被发现核实,平台会对违规账号进行梯度封禁处理。

即便如此,仍难以禁绝微信号的非法买卖行为。原因何在?据分析,现在打击买卖微信号仅靠微信官方平台单枪匹马的力量是有十分有限的,面对月活跃用户达5.49亿,支付用户4亿左右,微信官方平台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形成一张严密的监管网络;且由于微信的金融功能性,微信官方平台跨界监管能力更是鞭长莫及。虽然,目前央行也介入了对微信支付功能的监管,比如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发文要求“断直链”,最新规定要求备付金100%缴存及对支付机构的“千万罚单”等等,也都属于一种政策性监管方式,流于表面形式的多,缺乏对微信实质活动行为监管;尤其是作为金融监管主管部门的银保监会也没有将微信金融属性纳入自身监管范围,这就使得微信号在现实金融监管中基本处于一种盲区或真空状态。

对此,笔者认为遏制微信号非法买卖行为,彻底斩断其中的灰色利益链,除加强对全社会民众教育引导、提高民众自律意识及守法意识的力度之外,应及时引入金融监管手段,形成微信号监管整体合力,以打击微信号非法买卖为切入口,配以足够金融监管的火力,以金融监管推动微信行为监管,使微信非法买卖行为销声匿迹,最终确保微信号金融行为始终运行在健康轨道上。

一是建立央行、银保监会及微信官方平台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建立好监管协调机制和协作平台,共同加强对微信号买卖及其金融交易行为的监管;及时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接受社会民众的举报与揭发,消除监管盲区,实现对微信号行为监管全覆盖。

二是基于微信号监管的科技性、艰难性和复杂性,央行、银保监会、微信官方平台应共同开发出先进的微信号监管软件,实现微信号监管的先进性,与时俱进,让监管手段始终走在前头,提高监管的前瞻性和预见性,摆脱监管技术跟不上微信违法行为升级的尴尬局面,提高监管的科学生、灵活性和严密性,最终提高微信号监管效率。

三是用重典治理微信非法买卖乱象,将其上升到扰乱社会秩序和金融秩序的违法犯罪高度来进行严厉惩处,呼吁或提请人大通过立法形式,在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中增加微信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罪名,将买卖双方的行为都纳入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微信号非法买卖洗钱等违法犯罪的成本,增加监管的法治威慑力,让犯罪分子谈买卖微信号色变,形成不敢买卖、不能买卖微信号的良好社会氛围,彻底净化微信号生态,保护广大民众的信息与资金安全,维护好金融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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