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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实施细则 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记者3月3日从省医疗保障局获悉,我省近日出台《安徽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明确建立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更好地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细则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细则明确,改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全省职工医保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逐步调整到统筹地区根据本办法实施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左右。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根据细则,我省通过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用于建立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参保职工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以及在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门诊处方外配购药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在职人员的报销比例50%起步,退休人员提高5个百分点。同时,与个人账户计入额度相衔接,按照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左右设定门槛费,按照5%左右设定封顶线。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实行门诊按人头付费、适度拉开不同层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等,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首诊就医。

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可共济使用。细则提出,职工及其关联的配偶、父母、子女,凭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包括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等)在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就医或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职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定点医药机构从个人账户中划扣;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由个人支付。同时,将建设完善处方流传、个人账户信息关联等医保信息系统模块,方便职工关联家庭成员信息实现个人账户共济使用,实现门诊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等。

省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加强对个人账户使用、结算等环节的动态审核管理,创新门诊就医服务管理办法,充分运用智能监控系统、实地稽核、引入第三方监管力量等办法,强化对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关键词: 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 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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