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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出车延迟 120被判担责

家住蚌埠市的李女士(化名)突发身体不适,其家人拨打了急救电话,将其送往医院抢救,不幸的是,李女士最终离开了人世。事发后,李女士的家人在悲痛之余,将蚌埠市急救中心以及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3月2日,法院公布了此案的终审判决结果。

女子抢救无效离世 家人状告120

2019年11月4日凌晨,患者李女士因身体不适,其家人拨打120,由蚌埠市紧急救援中心安排蚌医二附院急救分站出车救助。

李女士被送往某医院救治,不幸的是,其于当日2时22分经抢救无效离开人世。

其家人认为,120救护车延误了时间,而且在车上没有连续监测患者生命体征,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据了解,此次救援中,急救中心派车时间为1:14:55,出车时间为1:19:34,到达现场时间为01:25:25。李女士在送医途中出现心脏骤停现象,于1:41:20送至医院救治。

事发后,李女士家人将蚌埠市紧急救援中心、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万余元。

急救中心认为没有过错

据了解,蚌埠市急救中心在蚌医二附院设立分站,出车时的车辆归紧急救援中心,随车医生是蚌医二附院人员,紧急救援中心、蚌医二附院是合作关系。

对于李女士家人的起诉,蚌埠市紧急救援中心称,根据《安徽省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规定“城市中心区平均急救服务半径3-5公里,平均反应时间(接听呼救电话到救护车达到现场时间)10-15分钟。”也就是对于出车时间并没有相关规定需要多久,只是规定了从接听呼救电话到救护车达到现场时间在10-15分钟之内都属于正常的范畴之内。

“紧急救援中心虽然对出车时间有规定,但是该规定只是为了加强管理,并不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就此认定紧急救援中心出车时间超出3分钟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蚌埠市急救中心认为,只要急救中心接听呼救电话到救护车达到现场时间在规定的范围内,那就说明急救中心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急救中心存在过错 被判担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女士在送往医院救治的途中,被告存在出车延迟、现场评估中未准确测定生命体征,送医过程中未连续检测生命体征等过错。因此,被告的医疗过错与李女士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依据司法鉴定结论,以被告承担15%的赔偿责任为宜。

据此,一审判决,蚌埠市紧急救援中心、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赔偿李女士家人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蚌埠市紧急救援中心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蚌埠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实习生 单小伟/文 周继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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