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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无小事 法官调解得民心

中安在线淮南讯: 近日,寿县人民法院新桥法庭成功调解两起离婚案件,为女方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当事人脸上洋溢着开心的笑容,对处理的结果非常满意,对法官赞不绝口。

男方杨某和女方王某2012年在工作中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生育一女。在此后的婚姻生活当中,双方性格差异较大,争吵频繁,夫妻感情逐渐淡漠,直至完全破裂。后原告杨某将被告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由于被告王某开始不愿配合法院送达应诉材料,经多方联系得知被告王某的住处,法官深入到被告家中,了解相关情况,送达应诉材料,当面倾听了被告王某对于其丈夫起诉离婚的原因及意见。在后续的审理过程当中,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耐心劝导,被告王某终于同意离婚,但坚持要求抚养女儿并对子女抚养费等方面的要求较高。法官反复向原告杨某讲述被告作为一位女性单独养育子女的不易。最后,经承办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王某不仅争取到了女儿的抚养权,杨某还愿意每月给付2500元的子女抚养费, 同时原告杨某自愿给予被告王某50000元的经济帮助。由此,最大程度的为女性争取了权益。

女方沈某和男方李某2010年登记结婚,2011年和2017年分别育有一子一女,起初夫妻感情较好,而在后续的家庭生活中,被告李某对家庭不负责任,漠不关心,不能担负起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导致原告沈某对婚姻失去信心,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对于争议较大的房产问题,承办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进行查证。经过两次庭审,承办法官耐心的解释《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部分的相关法律规定,最后经调解,由沈某抚养女儿,李某另外给付沈某100000元财产折款,并且在协议签订当场支付了100000元现金。同时,承办法官也向双方当事人解释了离婚后的探望权是作为父母的法定权利,不可阻拦。双方当事人对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表示由衷的感谢。

妇女权益的保障之路任重而道远,尤其是离婚妇女,更需要在法律上进行关爱与保护。通过这些看似简单的离婚案件的处理,诠释了《民法典》对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女性的权益也能得到妥善保护。(杨解梦 记者赵中坤)来源:中安在线

关键词: 妇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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