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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益性岗位待遇不得低于这个标准!

经济导报记者 时超 通讯员 范洪艳  3月25日,经济导报记者获悉,山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岗位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规范日常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上岗人员岗位补贴及时发放、足额兑现,确保上岗人员切实享受到政策红利。  《通知》指出,要坚持专款专用,绝不允许挤占、截留和挪用城乡公益性岗位补贴,相关资金只能用于在岗人员待遇发放,不得用于用人单位日常经费和其他行政、事业性经费开支。要严守待遇底线,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合理确定在岗人员待遇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或月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为在岗人员缴纳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要扩大资金来源渠道,积极引入社会资金、公益基金,提高待遇保障力度。要规范补贴发放,进一步规范补贴发放程序,统一发放渠道,确保补贴发放可查询、可追溯、可监督。  《通知》明确,要加强资金监管,构建覆盖待遇补贴使用管理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充分利用城乡公益性岗位精准管理系统待遇核发功能,按照规定时间节点做好在岗人员的信息采集、录入、更新工作,坚决杜绝“优亲厚友”“虚报冒领”“吃空饷”等问题发生。严格责任追究,对擅自变更补贴用途、挪用或扣留补贴、项目管理混乱、造成浪费或弄虚作假的,省级将严肃追责,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年度该地区获得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此外,将适时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估,对安置上岗、人员管理、补贴发放等重点环节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常态化绩效评估,并将评价结果与补助资金分配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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