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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办法》4月1日起施行

经济导报记者 王伟  3月25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发布会,对近期印发的《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办法》(下称《办法》)进行解读。经济导报记者在发布会上获悉,《办法(草案)》于2022年1月17日经省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月31日以第344号省政府令形式公布,《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  通览《办法》全文,23条内容明确了公共数据的范围,并在全流程规范公共数据开放、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促进措施、公共数据安全保护等方面作出规定。  针对长期以来公共数据范围不清晰的问题,《办法》明确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均属于公共数据,内容更加全面。  《办法》明确,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点和优先开放与数字经济、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社会治理、民生保障等领域密切相关的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就业、教育、交通、气象等数据,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等数据。  《办法》立足规范公共数据开放的全流程,从公共数据如何开放的角度,对开放原则、开放流程、优先开放范围、开放分类、清单编制、开放方式、跟踪监测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明确了各级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办法》出台了对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促进措施,从社会公众如何获取和利用公共数据的角度,明确了获取有条件开放数据的基本流程,同时规定了对公共数据进行开发利用的责任义务、权益保护和鼓励支持的相关要求。  《办法》中对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加强本单位公共数据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发利用公共数据,应当遵循的原则和采取防护措施、保障公共数据安全等提出明确要求,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 公共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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