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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规明确县以上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应承担的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职责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吴军林 杜虹晓 济南报道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3月29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办法》主要从三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承担的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职责。

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调处置机制,及时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是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治理公共设施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企业破产后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是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

关键词: 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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