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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银行卡,结果自己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

明知出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却因抵不住金钱的诱惑,最终使自己身陷囹圄。近日,廉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廉江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温某某在明知吴某某(未归案)实施网络犯罪,仍然提供其名下4张银行卡给吴某某等人用于收取犯罪所得款,并配合他人将犯罪所得款从自己的账户转出,从中获利1800多元。经查实,被告人温某某提供的中国银行卡、工商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共转入人民币602208元,转出人民币647184.79元。

廉江法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因此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全媒体记者】李廷睿

【通讯员】徐忠婵

【作者】

关键词: 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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